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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部钢铁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划范围暂行规定

冶金部钢铁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颁发)

 一、为促进钢铁企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贯彻基建、技措项目“三同时”;适应环保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现制定《钢铁企业环保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
 二、钢铁企业环保设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 凡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包括车间环境和厂区环境)所需要的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均属环保设施,(不包括车间内防暑降温设施)。
2. 工艺生产所需而又为环保服务的设施,其中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则属生产设施;主要为环保服务的则属环保设施 (如烧结厂机头烟气净化, 焦炉煤气脱硫等设施属于生产设施。而烧结厂机尾烟气净化等设施属于环保设施)。
3. 为达到保护环境所采取“三废”综合利用的设施属于环保设施。凡过去习惯上已划为生产设施的仍属生产设施(如焦化厂的化产车间)。
4. 钢铁企业中的建筑材料和其它化学工业等工厂、车间环保设施的划分,可参照本原则处理。
 三、凡属环保设施的投资均计入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但生产工艺需要排放烟尘的烟囱的投资,不论烟囱的高度是否由于环保要求而增高,均计入生产设施的投资;由设备配套供应的除尘、降噪设施等也计入生产设施的投资。固体废渣未加处理而直接抛弃的,其运输设施等投资属生产设施投资。
 四、钢铁企业(工厂、车间)的下列设施属于环保设施,即:
(一) 采矿场
1  采矿场、坑内破碎、平峒溜井的除尘设施;
2. 井上破碎除尘设施;
3. 井下有害气体净化处理设施;
4. 矿山坑内外排含泥砂废水、含重金属离子的废水等净化处理设施;
5. 炸药加工设施的除尘及污水处理设施;
6. 露天矿公路抑尘设施;
7. 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场的环保设施;
8. 废水沉淀污泥的综合利用设施;
9.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
10. 废采矿场复土造田设施。
(二) 选矿厂(车间)
1. 矿石破碎筛分系统除尘设施;
2. 矿石露天堆场的防尘设施;
3. 矿石运输系统的除尘设施;
4. 转炉、竖炉、沸腾炉等焙烧设备和湿精矿干噪设备的烟气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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