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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对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规定已被已被: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9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发[1982]78号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使现有电力合理分配使用,切实保证国家需要的产品正常生产,加强电网的统一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 按照国家计划发电、分配电。
  电力部门要按照国家批准的发电计划,安全、稳定、均衡地发电、供电,千方百计降低燃料消耗,降低线损。燃料供应和运输部门要保证按照发电计划均衡供应发电燃料。严禁拼设备、超用燃料、超发水电。跨省电网对各省、市、自治区要按照确定的分电比例分配用电量和用电负荷,并予以保证。
 二、 各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
  各省、市、自治区内的电力分配, 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负责。 跨省电网内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要在电网季度、月度分配的用电指标内进行综合平衡,包干使用。各省、市、自治区对地、市、企业也可相应实行计划用电包干,并安装电力定量器,对农村要以县为单位实行计划用电包干,按县或线路安装电力定量器,农忙季节,抗旱排涝用电,可临时调整分电指标。各级都要实行按月(或按日)结算,超用扣还。对超用电而又拒绝扣还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限电、停电,强制扣还。有些地区对超用电的企业也可实行加倍收取超用电费的办法。
  电力部门和三电办公室要协助经委做好计划用电的具体工作, 及时提供电力
分配方案、临时调整方案、计划用电执行情况和制止超用电措施等。
 三、 电力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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