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于重大的经济政策问题,国家计委和经委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报请国务院备案或者批准。
(九)两委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并建立定期联合办公的制度。
二、关于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在科学技术工作方面的分工
(一)关于制订科学技术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
1.科学技术计划(包括中、长期的和年度的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由各级计委为主,会同各级科委、经委负责制订,分别纳入全国、部门、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科学技术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2.确定科学技术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时,同时确定各项目的经费、投资、物资,按经济体制和渠道,分别纳入国家、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财务、基本建设和物资计划。
3.由国家科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国家计委副主任。
4.为协同做好科技计划,由国家科委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抓好科学技术发展的预测和咨询认证工作,调查研究世界和我国的科技现状与发展,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优先发展的领域和重大课题。为进行上述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国家科委掌握安排使用。
(二)关于实施科学技术计划和攻关项目
1.国家科技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中,开拓性的、较长期的、新兴技术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协调实施并督促检查;较短期的、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协调实施并督促检查。
2.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点攻关项目所需经费、投资、物资,随着项目走,按经济体制、渠道,由国家经委、科委分别按项目管理执行。
3.为集中使用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重点科技攻关,要改进现有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的分配、管理。除前已分配给地方、已计入地方财政基数的三亿元之外,大部分经费要按攻关项目分配,并继续执行合同制.
4.国家科技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承担的部门、地方、单位提出,由国家经委和科委分别按计划管理程序进行调整、修改、补充。
(三)关于新产品试制、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1.经国家确定的特别重大的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或有争议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认证、评价、鉴定。
2.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的鉴定、 推广与奖励,均由国家经委组织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