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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下属单位、门市部的党支部和各企业的联合党支部对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行政业务起保证监督作用,搞好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的建设,教育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这些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业务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并对其经营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精简和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小型企业一般不设脱产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脱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并要尽可能减少管理层次。各企业都必须建立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果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使每个部门、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三章  经 营 责 任 制


第十条  饮食服务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统筹全局,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经济关系,解决好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两个平均主义,把责、权、利统一起来,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企业对国家承担执行方针政策,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完成上级下达计划,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积累的责任。
(二)职工对企业承担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经济责任制,坚持质量标准,完成各项定额的责任。
(三)企业和职工对消费者承担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适销产品和社会需要的服务项目,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责任。
(四)国家赋予企业必要的自主权, 根据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
(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赋予职工民主管理权,实行按劳分配,搞好职工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因企业制宜,不搞一刀切,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当前国家对饮食服务业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在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的范围内,饮食服务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各种利润分配形式。对一些微利企业,可实行“利润包干,超额留用”,对少数地区偏僻、不便管理、经营成果不好的小型企业,也可以包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上交定额利润,盈亏自负。
 第二十条 利润包干基数要力求合理,既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使企业经过努力,增收节支,有利可超,防止保护落后,鞭打快牛。具体测算依据,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本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或上年实绩和历史最好水平。
(二)本地区同行业同类型同等级企业的平均先进水平。
(三)当年市场变化的预测和其他影响利润增减的因素。
(四)对经营群众需要而利低的品种、服务项目的企业,要给予鼓励和扶持,在核定基数上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的企业,其超额分成的利润原则上应绝大部分留给本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分配比例,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职工的分配,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随着企业经营效果的提高,稳步增长。要全面考核,有奖有罚。不仅要与利润挂钩,而且要与品种、质量、安全卫生、劳动效率、费用水平等指标挂钩;不仅要考核各项经济指标,而且要考核执行政策和服务质量;特别要注意区别不同企业的特点,确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具体措施,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以分计酬的提成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搞平均主义。

第四章 权 限 与 责 任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要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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