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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系统主管的饮食服务业主要包括饮食、旅店、照相、理发、洗染
、浴池等行业。 它主要通过职工的服务性劳动以及提供自己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必
要的设备、场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办好饮食服务企业,对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丰富人民生活,适应旅游事业开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饮食服务企业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执行“面向人民大众,分级划类经营,发扬传统特色,适应多种需要”的经营原则,继承传统的优良技艺,吸取国外饮食服务业之所长,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供应服务能力,发展具有民族特点、方便人民生活的饮食服务业,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饮食服务企业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兼顾国家、
企业、职工、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企业经营好坏和职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计划。
 第四条  饮食服务企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
即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企业经营的正确方向,为当前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而积极服务。

第二章  分级划类经营与组织领导

 第五条 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划类经营。按照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设备条件一般划分为高级店、中级店和初级店。各企业等级要保持合理比例,大城市的企业等级可以稍多一些,小城市和县城少分等级或不分等级。为了发挥技术专长和经营特色,应参照历史经营情况,结合消费需求变化和所处地段划分企业经营类型,明确经营范围。
 第六条 改善企业组织领导,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城市饮食服务企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国营企业分行业实行产、供、销和人、财、物集中到市领导的体制。有区建制的大中城市,市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分别领导基层企业。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包括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总支部、支部,下同)对企业
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凡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主要措施,各项经济计划的制订,资金、利润留成的分配使用,机构的调整,主要规章制度的建立,职工的晋级、奖惩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讨论决定,由经理组织实施。党委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使职权,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理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事后报告党委。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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