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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售货员接待顾客应当执行《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服务态度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一)对顾客态度要和蔼热情,语言动作要有礼貌。
(二)接待顾客要尽可能做到“接一答二招呼三”。
(三)实事求是地向顾客介绍商品的性能、特点、规格、质量、价格和使用保管方法,耐心地帮助顾客挑选,当好顾客“参谋”。
(四)包扎商品要牢固、美观、迅速。
(五)收找货款、票券,要唱收唱付,迅速准确,交待清楚。
 第三十三条 要不断改进商品陈列,经常保持整洁美观的店容店貌。
(一)柜台、货架商品要摆布整齐,美观丰满,重点突出,一目了然,注意品种之间的连带性,便于顾客选购,凡是陈列的商品都要有货出售。
(二)橱窗布置要体现经营特点,指导消费,做到介绍商品和陈列艺术的完美统一。(三)要搞好企业内外、货柜、货架、营业用具设备以及商品的清洁卫生。售货员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仪容服装整洁。
 第三十四条 要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对顾客一视同仁,买卖公平。不以次充好,不硬性搭配。计量准确,秤平尺足。不优亲厚友,不开后门。严禁出售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和失效药品。
 第三十五条 柜台纪律:
(一)不在柜台内吸烟、吃东西、干私活;
(二)不与顾客顶嘴吵架;
(三)不在柜台内聊天打闹;
(四)不在柜台会客长谈;
(五)不因结帐、点货不理睬顾客;
(六)不在柜台内看书看报;
(七)不坐着接待顾客;
(八)不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九)不挪、借销货款和票、券;
(十)不内部私分商品。
 第三十六条 本着对顾客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精神,执行退换货制度。应退换和不应退换的具体品种,由上级公司统一确定。不应退换的商品,应该标明,或在事前向顾客解释清楚。

第十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和银行代款组成。企业要清产核资,实行定额管理。
  固定资金由国家拨给和企业自筹两部分组成,大型营业室、仓库和新建网点等重要项目由国家投资,一般的简易建筑、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由企业自筹。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应当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计提全额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规定的办法使用。增长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数滚动计算,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缴财政,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资金,按规定使用。上级主管公司可以按规定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也可由上级主管公司统一掌握,在企业间调剂使用,但要照顾提取单位的经济利益。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售。出售的收入,作为增加更新改造资金;也可以出租,出租收入要抵减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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