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环节,是直接为生产为消费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
第二条 企业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勤俭办企业,把企业经营搞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
第三条 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四条 企业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社会主义零售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好零售企业的主要标志: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按其规模,分为大、中、小型的综合、专业商店。
第七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司确定的经营范围,制定《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
第八条 企业有职工三十人以上, 年度销售额达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门市部,可以以大带小,或设总店、中心店统一核算,所属门市部实行简易核算。
第九条 中小型企业一般实行店组两级管理,大型企业可设置部、组,实行三级管理,组为基础。
第三章 组 织 领 导
第十条 根据行政和企业分管的原则,企业的政治、业务和行政工作由上级公司一个头领导,其他单位不要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大型零售企业可由商业局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 上级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的领导。
(一)监督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正确行使自主权,认真履行职责。
(二)根据地区特点,购买力状况,便利消费者购买和经济核算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零售网点。按商店性质、类型和服务对象,确定其经营范围。
(三)做好统计和市场预测工作,指导企业正确制订各项定额,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