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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五一”、“十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劳动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节日加班工资。
  企业占用职工公休假日安排营业或装卸整理商品,而又不给以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夜间值班者,应发夜餐费。因公误餐者,应发误餐费。
  要切实认真整顿劳动纪律,建立考勤制度。职工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规定扣发工资。对于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处分,直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同级工会同意,并经上级公司批准后予以开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 保 和 福 利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的病、伤、残、生育、退休和死亡等各项劳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一)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搞好营业场所的通风,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取暖。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注意劳逸结合,合理按排班次,精简不必要的会议。
(三)根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设置必要的休息室等设施。要保证职工常年能喝到开水。要按有关规定向职工供应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四)关心职工身体健康,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做好疾病预防和医疗工作。
(五)关心女职工的生活。教育、帮助她们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婆媳、孩子等方面的关系,切实照顾到她们的生理特点,注意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把关心职工生活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力帮助职工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

第十章 职 工 教 育

 第五十条 企业要搞好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干部,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解决好必要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各级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采取脱产或在职的学习形式,努力学习商业政策、经济核算、经营管理。要采取办学习班或其它形式,对营业组长进行专业训练。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所有职工要采取岗位练兵、短训班、以师带徒、互教互学等办法,学习商品知识和业务知识,操作技术和计算技术,语言艺术和接待艺术(包括学讲普通话、地方话和民族语言),商品陈列技术, 记帐盘点和制表技术,培养简单的经济核算等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分析市场变化、商品销售规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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