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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主要用于简易建筑和经理基金。其中:经理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和按国家规定对职工发放奖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资金,按规定使用。上级主管公司可以按规定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也可由上级主管公司统一掌握,在企业间调剂使用,但要照顾提取单位的经济利益。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出售。出售的收入,作为增加更新改造资金;也可以出租,出租收入要抵减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产管理。企业所有财产都要有帐有卡,分类编号,妥善保管,经常维修养护,定期清查核对,及时核销损失。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上级主管公司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现金管理。营业组的销货款必须当日送交银行,向银行交款,必须二人同行,确保途中安全。银行停止营业后收入的销货款,除留下找零备用金外,应全部送交企业出纳统一保管。营业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 规定为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的公差率,长短款不能相抵,超过万分之五公差率时,要认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要勤俭办企业,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提高劳动效率,开展自搬、自运,合理使用包装,加强包装回收和修旧利废,注意节约水、电、煤和办公用品。
 第三十六条 经理要熟悉财会工作,加强对财会工作领导,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设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经营责任制。中、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履行总会计师职责。

第六章 经 营 责 任 制

 第三十七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经上级批准,实行经营责任制。实行经营责任制,要达到经营方向正,责权利结合,服务质量高,经营效果好的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 执行党和国家的商业政策和物价政策,服从国家计划管理,自主地
组织经营。(二)全面地完成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通过扩大商品流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流通费用,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为国家积累资金。
(三)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管好企业,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
(四)贯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有机结合,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有权支配经济收入。
(五)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六)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当家作主。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的收入和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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