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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要提倡“五讲”、“四美”,坚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接待顾客,要执行《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并做到:和蔼、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买卖公平,有问必答,多问不厌,保持好的店风。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营业的八条纪律, 树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一) 不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二)不短斤少两、克扣群众; (三)不以次充好、变相提价;(四)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五) 不开后门,不私分商品;(六) 营业员在营业时间要坚守岗位,要穿工作服,佩戴号章;(七) 不在柜台内吸烟、聊
天、打闹、吃东西;(八)顾客来购买时要主动招呼,买好后要协助顾客装好商品。
 以上营业纪律和注意事项要在营业室张贴, 以利群众监督。大中型商店应设置值班经理,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供应牛羊肉等食品时,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在运输、贮存和零售的时候,要同汉屠牛羊肉严格分开。
 第二十六条 定期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地开展顾客评选优秀售货员活动,表彰先进。
 第二十七条 当天库存的蔬菜,应按不同品种的保管要求,集中妥善保存。不得露天失散街头,造成腐烂损失,影响市容和卫生。要改变先卖剩菜,后卖新菜的“推陈贮新”经营方法。
 第二十八条 要做好蔬菜贮存加工工作。北方地区秋菜的贮存,是解决居民冬春半年吃菜的重大问题。要贯彻以农业贮存为主,商业贮存为辅,同时发动机关团体等集体伙食单位和居民共同贮存的方针。副食品零售企业也应有相当的菜窖设备,贮存一部分秋菜,设专人管理,建立责任制度,搞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蔬菜加工要实行生产部门与经营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副食品零售企业在蔬菜多余时,凡能加工的品种,可以采取前店后场,加工供应。蔬菜生产淡季,要组织人力生产部分豆芽及豆制品,要加工一些酸菜、四川泡菜、朝鲜辣菜等,从而使产品多样化,努力提高成品率和商品质量。

第五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企业要清产核资,实行定额管理。
  固定资金由国家拨给和企业自筹两部分组成。大型营业室、仓库和新建网点等重要项目由国家投资,一般的简易建筑、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由企业自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应当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计提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规定的办法使用。增长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利润滚动计算。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留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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