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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蔬菜运输要分别不同品种,应该捆扎或包装的必须捆装,做到筐动菜不动,一装到底,减少环节,保持鲜嫩。要认真检斤,分等论价,没有食用价值的蔬菜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劣质蔬菜,可以拒绝收购。卸车时,要轻拿轻放,垛码整齐,不准乱摔乱扔或用锹、叉等物卸车,保证蔬菜质量。
 第十四条 允许大型菜市场(副食品商店)到外地建立蔬菜基地、养殖基地,如细菜、小水产等。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由企业自订。
 第十五条 要积极推动批发企业设法生产分割肉,逐步实行小包装, 增加肉食花色品种,保证肉食质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食品,有权拒收。
 第十六条 肉禽蛋和糖烟酒商品,原则上应实行批发或工厂送货到零售企业的制度。送货单位在卸货时,不准乱摔,肉食品不能接触地面。零售企业愿意到批发或工厂选购的,可以实行提货制。

第四章 销 货 管 理

 第十七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商品卫生质量,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放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坚决不卖未经检验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对售货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凡患有不宜做售货工作的各种传染疾病的,要及时调离柜台,进行治疗。
 第十八条 根据规定经营范围,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批发单位有的而又符合群众需要的商品,零售商店都应当进货,零售商店仓库(冷库)有的,柜台就要销售。商品陈列要美观、整齐、醒目,明码标价,便于顾客选购。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的商品要分开,并分别标明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鲜冻肉品要尽可能分肥瘦、分部位销售,并加工成肉馅、肉片、肉丝等半成品。有条件的还应当配成盘菜供应,并逐步经营小包装食品,方便顾客。熟肉制品、糕点、酱菜等,除向加工单位进货外,大、中型的副食品零售企业和专业食品店可以发展前店后厂业务,增加花色品种,保证商品新鲜,发扬经营特色。
 第十九条 蔬菜要经过挑选整理,分等分级出售,不连根带泥,不带黄帮烂叶,保持鲜嫩,便利消费者选购。
 第二十条 坚决贯彻蔬菜零售价格基本稳定的方针。要按时公布蔬菜质量标准和等级价格。不准提级提价,变相涨价。认真执行分等按质论价的原则。疏菜经挑选整理后,按新的等级标准价格出售。
 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商品一定要份量准确。要经常检查衡器的准确度。要设立公平秤;大中型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帮助顾客称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营业时间要适合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工矿企业职工聚居地区的副食品零售商店,营业时间要适应多班作业职工的要求。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在做好门市销售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设临时售货摊和增加流动售货车等形式,走街串巷,送货上门。要允许顾客挑选商品,帮助顾客包装。售货人员要提高操作技术,做到砍肉准、过秤准、算帐准,唱收唱付,不出差错。要熟悉商品知识,懂得猪牛羊各部位的名称、特点、最佳食用方法和保管方法,为顾客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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