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有职工三十人以上,年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独立核算企业所属的自然门点和柜、组,应实行简易经济核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按照上级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向银行开户,进行贷款。有权按照规定提留、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资金。有权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地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
(四)有权按照上级规定的作价办法,对蔬菜和其它鲜活商品分等订价和削价处理。(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
第九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 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
第三章 进 货 管 理
第十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要配合生产单位、批发企业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生产队、工厂、批发企业反映消费者的需要,不断增加新品种,满足群众的需要。
第十一条 蔬菜商品的生产安排和收购,由批发企业负责。但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上级公司的统一安排,进行店、队挂钩;并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密切与生产队联系,反映地区特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协助生产队安排好种植和上市计划。凡是按照双方衔接的计划和产销合同种植的蔬菜,在符合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批发和零售企业,不得拒收。有国家设立批发市场的地区,副食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国家牌价或规定的价格幅度同生产队直接进行成交。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保证,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或交纳罚金。
第十二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与批发部门、工厂或生产队在签订产( 供 )销合同的基础上,要及时衔接上市或分配计划,按月、旬、日预拨上市或分配数量。蔬菜的日上市量允许比日预报上市计划有一定上下差幅度,以排开上市,均衡供应,调剂余缺。向生产队要求提前或延后上市的蔬菜,经过协商可以给予合理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