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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经营蔬菜、肉、禽、蛋、鱼,副食调料和烟、酒、糖、茶等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努力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对支持生产,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正确执行政策,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经营搞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
 第三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必须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四化多作贡献。
 第四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 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社会主义零售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的主要标准是: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副食品零售企业的网点设置,要坚持便利群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实行大、中、小相结合,以中小为主;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以综合经营为主。大中城市,要在商业繁华区设置大型菜市场或副食品商店,以品种齐全为特色; 并设置专业肉店、鱼店、熟肉食品店、酱菜店和糕点、糖果、烟酒店等,以经营精细为特色。在居民区要设置小型商店,便利群众购买。
 第七条 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群众的需要和上级的分工, 制定《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有的要以经营蔬菜、肉禽蛋鱼、豆制品、油盐酱醋为主,适当兼营其它;有的要以经营糖果、糕点、罐头、水果、烟酒为主,适当兼营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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