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机械工业部科研单位考核奖励试行办法(试行)
(1982年5月3日(82)一机技字477号)
为了提高科研单位的管理水平,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强技术服务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1.科技计划(包括新产品、科研、中间试验、基础件攻关、引进技术消化掌握、标准化计划等)的完成情况,按主管总局、机械院批复计划规定的项目,并根据相应的计划管理制度考核。计划容许调整,但必须有正当理由,调整幅度不超过20%,并在八月底前提出申请,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2.职工文化技术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各单位应制订积极的切实可行的人员培训规划。在此基础上,自报年度计划指标,经主管总局、院批准,作为考核依据。其中集中培训的学习班,坚持到结业的人数应达80%以上,其中期终考核合格率应达80%以上。
3.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主要按部下达的投资数额考核。如有困难,可以在九月底以前申请调整,经部同意,按调整后的计划考核。
4.设备仪器完好率,其中大型、精密、稀贵设备仪器每年普查一次,完好率应达90%以上;全所其它设备仪器按计划检修的原则每年抽查,完好率应达到80%以上。
5.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完成情况,科研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凡宜于推广应用的,应纳入研究所的计划。报主管总局、院批准后,作为考核依据。
6.对于试点单位,另加一项当年试点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 科研单位奖励基金的来源
科研单位在事业经费预算包干、专项经费按主要项目核定的前提下,积极组织事业收入。本单位的事业收入(不包括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金额),在抵补经费不足后,实行超计划收入分成:上交主管总局、院的比例在20%以内,具体比例数由各总局、院自定,并根据“取之于所,用之于所”的原则掌握使用;留用部分,5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5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研单位的年度奖励基金总额主要并不决定于事业收入的多少,而是主要取决于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因此,各研究所每年的奖励基金是浮动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各所工作成绩的优劣进行核定。研究所各类奖金,均在其中开支,不得另行开辟资金来源,提高奖金数额(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的成果奖和国家统一规定开支渠道的单项奖除外)。
三、 奖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