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地、县、市办的小烟厂(包括生产卷烟的雪茄烟厂和烟丝厂),具备下列条件可考虑个别予以保留:1. 生产布局经济合理。2. 现已具有相当生产规模。3. 技术装备(指真空回潮、打叶、去梗、切丝、烘梗丝、卷制、包装等设备)完整。4. 产品质量符合轻工业部颁发的标准。5. 单箱耗用烟叶接近计划内烟厂水平。6. 产品照章纳税后有盈利。请有关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条件从严提出个别保留名单,由烟草公司和轻工业部审查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凡不具备上述条件,或上报后未经批准的小烟厂,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发营业执照的要予以吊销,对未发营业执照的,不得登记,正在扩建的一律停止扩建施工。
二、 对公社和生产队办的小烟厂和城乡居民手工卷烟,一律予以取缔。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取缔社、队办小烟厂的和手工卷烟的布告,禁止卷烟生产活动,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对仍坚持卷烟生产活动的,予以严肃处理。三、 对制造卷烟机械设备的企业(包括其他企业附设的制造卷烟机械设备的车间),今后凡未经轻工业部统一安排生产的,要一律停止卷烟机械设备生产。对已经生产出来的卷烟设备,报轻工业部备案,符合质量标准的,由轻工业部根据各卷烟厂申请,统一分配,制造部门不得自行出售。
四、 对关停的小烟厂卷烟专用设备和烟叶、盘纸等原材料,由省轻工业厅或烟草公司,按质论价,统一调剂给计划内烟厂。调剂后多余的设备,有使用价值的,予以封存,报轻工业部备案;无使用价值的,做为废金属回收处理。关停后的库存卷烟,由商业部门按质论价统一收购,投放市场。漏欠的税款,应按照税法规定补交,不得自行减免。积欠的贷款,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清理归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检查监督,做好关停烟厂的善后工作。
五、 卷烟是国家统一管理的计划产品,各地要按国家下达的卷烟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不得层层加码。要抓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名牌和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今后发展卷烟生产,主要是通过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挖掘潜力,扩大生产能力,原则上不建新厂,更不能随意办小烟厂。从现在起,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计划外小烟厂提供贷款、筹集资金、提供设备、提供烟叶和盘纸等原材料、注册卷烟商标、印制卷烟商标。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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