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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三级批发企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由企业安排使用。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所得收入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办法。
  企业应当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计提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规定的办法使用。增长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利润滚动计算。企业不得自行提高留成比例。
  第四十三条 经理要熟悉财会工作,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第十章 价格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分级管理的权限,认真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和作价原则。订价和调价要依据充分,做到准确、及时、合理。
  第四十五条 属于企业管理的部分三类商品价格,可以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本着比质比价的原则,与工业部门协商制订出厂价,确定销售价,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工商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裁决。除上级有统一规定者外,不允许企业对收购的产品在价格上进行补贴。外采部分按进货地批发牌价,参照规定的地区差价,制订当地的批发价格。
  属于上级管理价格的商品,在供应给基层供销社、零售商店和直供的工矿企业,以及进行系统内调拨时,其作价办法,均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在调价时只规定主要市场或标准品价格的,应根据规定的差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制订本市场的批发价和零售价。
  第四十六条 对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和冷背滞销商品,要贯彻既能销得出,又要尽量减少国家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处理商品要走群众路线,由企业负责人召集物价员、采购员、保管员、业务员、会计员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
  (二)处理商品可以采取加工改制、扩大扣率和削价等办法。主要依靠供销社和零售商店推销,也可以设立专柜、廉价部自行推销。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不准内部私分,不准以好商品当残损变质商品、把季节性储备商品当冷背滞销商品处理。
  第四十七条 商品处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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