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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三级批发企业管理条例

  (一)监督和检查企业领导人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经理提出的本企业各项计划指标、经营管理、职工教育和奖惩以及生活福利等主要情况和措施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动员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竟赛和增产节约运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表扬好人好事,向上级推荐优秀人才;对企业领导人玩忽职守、违法乱纪以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给予处分或撤换。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基层供销社、零售商店(包括集体和个体)、工矿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商品流转计划和财务计划,是企业的主要计划。各种计划都要以商品流转计划为依据,做到互相衔接。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季度销售、利润计划的编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积极可靠,留有余地。
  企业的商品流转、财务等主要计划,要按时报上级审批。
  第十五条 计划确定后,要按批发部制订商品销售、库存、品种、资金、费用、利润等定额指标,实行定额管理,并定期检查分析定额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做好统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可靠和及时上报,并搞好综合分析。

第六章 商品采购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积极组织货源,努力安排好城乡市场。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按照《合理库存定额》制订进货计划,防止时而积压时而脱销。
  对某些销路窄,销售数量很少的商品,一般县城的批发企业不应当经营。如有需要可采取代购或以销定进的办法解决。季节性强的商品,应在季节前备足。救灾、防汛等应急性商品,必须有合理储备。
  第十九条 按照商品合理流向组织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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