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第七条 企业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规定各个岗位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贯彻执行《准则》,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作风正派;必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胜任工作的业务能力;必须是一个精干有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效率高的工作班子。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 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到外地采购经济区二级站不能满足的商品和推销本企业多余的商品。
(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制订部分三类商品的批零价格。
(三)有权按照上级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对库存中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和冷背滞销商品削价处理。
(四)有权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利润留成。
(五)有权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按当地劳动部门的安排进行招工,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六)有权决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有条件的企业,有权由职工民主选举企业中层干部,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表现不好,不能胜任的,可以罢免。
(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抽调资金、摊派款项、挪用商品和无偿占用设备。
(八)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硬性安插和借用人员,经同意借用的,要由使用单位负担工资等费用。
第十条 企业承担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二)保证完成各项计划,严格履行经济合同,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三)根据上级确定的经营范围制订《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积极搞好购销业务,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安排好城乡市场,支援工农业生产。
(四)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费用水平,不断增加盈利。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或盲目采购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企业实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要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并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