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商业三级批发企业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日商业部、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营商业三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是为零售商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直供的工矿企业和集体商业、个体有证商贩服务的独立核算的基层批发单位,是产销之间、城乡之间经济联系的重要环节,是工业品下乡的主要渠道。
第二条 企业必须在上级党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更好地为零售商业服务,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
第三条 企业必须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把企业办好。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企业接受上级公司与地方商业行政部门双重领导,业务经营以上级公司领导为主。
第五条 企业要按照经济区划,本着精简环节的原则按行业进行设置。
人口较少、经营业务较小的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综合性的批发机构。
经营业务较大的,可以按商品大类设立若干个批发部,实行统一领导,分部核算。
对经济比较繁荣的大集镇,可以设立综合性的工业品批发部,也可与当地供销社搞联营批发部。
第六条 企业党支部对企业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企业的行政业务工作实行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党支部主要是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的领导,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经理对行政业务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党支部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使职权,使经理有职有权有责。经理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主动把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讨论。党支部讨论决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置,事后报告党支部。书记和经理对搞好企业的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