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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技术规程(试行)

 第四十三条 验收时,除用目测地确定作业质量外,并要选定标准地(或标准行)进行详查。 整地要进行测土检查, 栽植要进行若干种植点的掘苗检查,幼林抚育要进行中耕深度、除草时间、除草后杂草盖度和幼树伤损率的检查。
  随检查随记录,最后作出总结性的评价。
  各项作业经过检查验收,合乎规程和施工设计要求的,由检查验收人员填写检查验收证明,并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对不合规格的,由施工单位在最短期内补救、纠正,甚至返工。
 第四十四条 为确定和统计造林地的面积,须用简单仪器进行测量,或按已测量过的施工设计图逐块核实,如有变化,再进行补测。也可以用不小于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现场勾绘,核实面积。造林地面积一律折合成水平面积计算。

第十二章 幼林调查

 第四十五条 造林施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每年秋冬季要对去秋和今春的新造幼林和补植造林进行一次调查。以判定造林成活率,林木生长情况,评定造林质量,拟定经营抚育保护措施,以及确定对成活率过低的地带重新造林。
 第四十六条 造林成活率调查方法如下:
  一、成片林地采用标准地或标准行方法,面积在100亩以下,标准地(行)应占5%;100-500亩,应占3%;500亩以上,应占2%。标准地(行)的选择要随机抽样,山地的幼林调查要包括不同部位和坡向,防护林带每隔100米检查10-20米,力求调查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二、植苗造林和播种造林,每穴中有一株或多株幼苗成活,均作为成活一株(穴)计数;埋干造林若长达1米间没有苗木,即算一株死亡数。
  三、成活率的计算
  标准地成活率=〔标准地(行)成活株(穴)数/标准地(行)种植的株(穴)数〕X100%
  平均成活率=〔1号小班面积X成活率+2号小班面积X成活率+…/1号小班面积+2号小班面积+…〕X100%
 第四十七条 造林成活率在40%以下者,要从统计的幼林面积中注销,不计入造林完成面积,而列入宜林地,重新整地造林。但对其中生长良好的幼树应予保留。
  造林成活率和补植苗成活率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 成活率85%以上
  二等 成活率41-84%
  三等 成活率40%以下
  要根据评定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各项技术措施作出评价。
 第四十八条 3-5年生的人工幼林,要列入森林资源普查范围,经过调查,核实保存面积和保存率,判定生长优劣,对生长良好并已郁闭的幼林,划为有林地面积,列入森林资源档案。

第十三章 造林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为掌握情况,积累资料,摸索规律,国营造林、国社合作造林和实行合同制的造林,必须建立与健全造林技术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造林检查验收后, 即按小班填写技术档案, 分别记载造林施工单位、施工日期、整地方式和标准、造林树种和方法、密度、种苗来源、病虫害种类与防治情况、验收情况等,以备查考。以后还要对幼林抚育、成林抚育和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林木生长及收益情况等,进行连续性记载,直至主伐更新时为止。为此,要分别造林树种、立地条件等不同情况,建立永久性的标准地,以便进行准确的连续观察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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