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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技术规程(试行)

造林技术规程(试行)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林业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关于“植树造林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成活成林”的规定,为实行科学造林,提高造林质量,加强培育管理,更有效地扩大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国营造林(包括国营采伐迹地更新,下同)、国社合作造林、接受国家补助的合同制造林、重点用材林、经济林基地、重点防护林工程造林以及义务植树,必须贯彻执行本规程。对一般社队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按本规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条 造林施工单位要有林业专业人员, 建立健全生产技术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不断提高造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造林施工设计

 第四条 国营造林、国社合作造林、接受国家补助的合同制造林、 规模较大的义务造林,以及由县统一组织的重点造林,施工单位要按下达计划和造林调查规划设计方案(或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造林施工设计书。
  施工设计应由调查设计单位或由县林业技术指导机构, 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在领导、科技人员、群众代表共同参加下进行。国营林场造林,由本场自行设计。
 第五条 施工设计要在造林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作出林种、树种、混交、整地、造林方法、密度、抚育管理、机械工具、苗木供应、施工顺序、时间、劳力安排、经费预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具体设计。面积较大的,还应做出林道、防火线的设计。
  造林施工设计书应附有关图表。
 第六条 造林施工设计,必要时允许对原造林规划设计方案有某些变动。但必须在《造林施工设计书》中申明变动理由。
 第七条 造林施工设计书应于造林前一年(或二年)上报主管单位审批。主管单位经查核检验,于上报后三个月内审批下达,以利施工。
  没有施工设计或未经审批,不予拨款,不得施工。一经批准,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要局部变更时,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树种选择

 第八条 必须根据且林地的具体条件和造林目的选定造林树种,达到适地适树。注意选择适于造林地生长、经济价值较高或防护效益较大的乡土树种。
  引用外来树种,必须经过检疫,在当地试种成功,并经林业科学研究部门鉴定之后,才能大面积推广。
 第九条 全国主要造林树种,按照我国不同造林类型地区,列表于后(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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