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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科学研究所试行工作条例

建筑科学研究所试行工作条例
 (1982年4月16日国家建工总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一、 本条例适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家建工总局直属单位的建筑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建研所)。其它建研所可参照执行。
 二、 建研所是从事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基层组织,是全国建筑科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研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工局(厅或建委)或国家建工总局直属单位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建工总局科技局的指导。
 三、 建研所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充分依靠科技人员,调动全所职工的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出成果,出人才,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四、 建研所的工作方针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条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着重当前、兼顾长远,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选择适用技术,开展具有自己特色的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形成本地区建筑科研、测试和情报中心,促进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研所在科研工作中要同生产施工、设计和教学等单位大力协同,分工合作。
 五、 建研所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生产中影响广泛、大量使用的技术问题和急需解决的技术关键;
2.参与本地区建筑技术政策的研究和建筑发展规划的制订,为领导部门当好技术参谋;
3.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抓好本所研究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发展,扩大经济效益;
4.根据条件,适当承担国家下达的重点科研任务,参加重大攻关项目以及规范、规程、标准等技术立法的研究工作。
5.支援本地区建筑企业和地、市建筑科研单位的技术研究工作,搞好建筑科技情报、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六、 建研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党委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决定本所的科研规划、计划、人事和其他重大问题。党委应支持所长行使职权。所长对本所的业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有职、有权、有责。副所长按照各自的分工,对所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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