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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
 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1982年4月5日<82>公发(劳)52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中发<1982>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性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一、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界限
  1.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时限
  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的时间为准。凡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在押的和仍在劳改、劳教单位就业的,原历史罪或主要因历史罪判刑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都属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范围;凡三月八日以前释放回家和已离开劳改、劳教单位就业场所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都不属这个范围。
  2.关于“历史罪”的认定
  历史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所犯的罪行。在建国以后解放的某些地区,是指当地解放以前所犯的罪行。
  3.关于“主要因历史罪”的划分
  “主要因历史罪”包括三种情况:①现行罪轻微的;②虽有应当判处轻刑的现行罪,但主要由于历史罪行和历史身份而从重处罚的;③对主要是历史罪或主要是现行罪难以区分的,可本着从宽的精神,按“主要因历史罪”认定。
 二、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范围
  1.凡因历史罪或主要因历史罪判刑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不论其职务高低,均属于这次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范围。
  2.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应当包括国民党的警察、宪兵、杂牌军、还乡团、自卫队、三青团、特务外围组织以及一些带有地方色彩的“建军”、“同志会”、“闾长”等人员。
  3.凡因历史罪或主要因历史罪判刑,目前正在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应由原关押单位负责办理宽大释放的法律手续和有关事项。对跨省(市、自治区)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人员,档案材料已转递的,由现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劳改机关办理;档案材料未转递的,由原关押单位办理。双方应加强联系,避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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