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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机械工业部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3.地方企事业单位承担部、管理总局安排的研制项目,由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汇报;
4.各级研制工作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第二十二条 计划考核。研制计划和生产计划一样,必须认真考核,考核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考核的内容即计划下达的全部项目,包括计划进度、本年目标、数量等。如计划已修订调整,则按批准后的调整计划进行考核。考核分完成和未完成二类。新品试制项目,因外部原因未完成计划,个别难度较大的探索性研究项目,没有完成预定计划或中途失败,由承制单位提出,经上级机关批准均可放宽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但后者必须提交总结报告。
  企事业单位由于研制工作组织管理上的缺陷未完成年度研制计划,应与未完成年度生产计划视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管理总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上级机关文件抵触之处,按上级机关文件执行。
 附表一
 
        科学研究、新品试制协议(合同)书
   项目名称:
   任务提出单位及负责人:           (盖章)
   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盖章)
   起止年限:
                 一九  年  月  日
协议书内容提纲
1.项目用途
2.研究试验内容和主要技术要求
3.数  量
4.成果交付方式
5.交货日期和地点
6.协议(合同)价款
(1)原材料(包括元器件)费
(2)外协加工费
(3)工时费
(4)燃料动力费
(5)管理费
(6)不可见费
(7)利  润
7.双方承担的责任
 附表二     一九八  年电子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略)
注:1.分省(市)、厂(所、院、校)计划与汇总计划统用此表。
2.建议列入部控研制计划的项目,在序号前以“☆”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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