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研制任务的组织协商,视情况不同,可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1.协作和委托研制任务,由承担单位与协作、委托单位按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直接进行协调;
2.同一管理总局系统内的研制任务(包括地方归口企事业单位承担的任务),由管理总局组织协调;
3.跨管理总局的研制任务,由部组织协调。
研制任务的组织协调除应发挥行政指挥系统作用外,还应充分发挥系统(设备)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的作用,由他们负责技术问题的协调。
第十八条 加强各企事业单位的研制计划管理。企事业单位研制计划管理工作是整个研制计划管理工作的基础,必须切实予以加强。
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应采取计划评审技术等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计划调度制度,研制统计制度,研制记录、技术日志制度,总结报告制度等各种制度。
第十九条 努力改善研制工作条件,保证研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企事业单位要搞好物资器材供应,充分发挥现有加工手段和试验设施的作用,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自制试验设备仪器,不断改善研制工作的物资基础;各级管理部门要积极疏通物资渠道,组织好单位之间的协作,研制工作所必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可能范围内,要尽量予以保证。
各级管理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对科研试制经费要按照研制费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切实用于研制工作,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研制项目,由于客观原因致使计划需要修订和调整时,视情况不同,可分别按下述方法办理:
1.凡上级机关下达的研制项目需要修订调整计划,需由下达计划的上级机关决定或由任务承制单位填写研制计划修订申请书(表九)报请相应主管机关批准。2.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安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研制任务需要修订调整计划,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3.委托、协作任务需要修订调整计划,由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之间直接联系办理,其经济损失的处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五章 计划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汇报:
1.计划内的项目,其检查和汇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2.上一级机关下达的计划项目,下一级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的表报制度及时汇报外,对其中重要项目在研制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个别重要项目亦可根据需要,临时规定汇报的内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