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
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最近以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在部分企业单位中试行了产品赊销、分期付款或卖方信贷等办法。现就有关财务会计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 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的范围。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以及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经委、财政部等十个部委发布《贯彻落实国
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行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掌握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 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的财务处理办法。为了防止产生挤占国家税收、利润或银行贷款,影响流动资金周转等情况,试行赊销、分期付款或卖方信贷的,在商品发出后,卖方分期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如一台或一件等)的价款时,即应按已收贷款中相当于一个(或若干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数额转入“销售”,并按此结转销售产品成本和利润、税金。已收贷款中余下不足一个计量单位价款的部分以及尚末收回的货款,不作“销售”处理。
三、 买方分期偿付货款的资金来源。除了已经批准试行卖方信贷的水泵、风机、工业锅炉和中小型变压器等四种机电产品,仍按现有规定办理以外,偿付设备货款所需的资金,一律由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资金和大修理基金偿付。当年不足以支付的,用以后年度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资金和大修理基金偿付。
四、 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的会计处理办法。试行赊销、分期付款或卖方信贷的企业,应当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