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过批准可以减税免税。试制新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不
足部分,由银行按流动资金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
此外,还可用大型设备预安排费用和卖方贷款等,发展新产品。关于卖方信贷的具体产品和贷款办法,由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种改造资金,改造单位可以集中起来使用,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平调或变相分成。改造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定期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章 物 资 供 应
第五十四条 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物资,要列入年度物资供应计划,具体落实,切实保证。
第五十五条 冶金、化工、石油、建材、轻工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机械工业改进老产品和发展新产品的要求,积极发展新材料,保证供应。机械工业部门要主动为这些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各种装备。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各种炉料、型砂、涂料、密封材料、特种油漆、润滑剂、乳化液等工艺材料和辅助材料的生产。机械工业部门要加强工艺材料的应用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生产供应基地。
第五十六条 改造所需的各种设备、配套产品和原材料,应当主要立足于国内。国内确实不能解决的,允许进口,但要同时抓紧国内的试制工作。
第十三章 组 织 领 导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经委负责统筹全国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工作。首批改造项目,要经主管部门平衡,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 各有关机械工业部和地方机械工业部门,都应当认真负起领导技术改造工作的责任,经常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发生的问题。重大改造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一抓到底。由于领导部门的责任,使技术改造规划落空或实行中发生重大问题的,领导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严重失职的,必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技术改造是振兴机械工业的根本大计,各级领导干部,要振奋精神,切实负责,努力学习,依靠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成这一重大任务。
第六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情况,会同地方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并促其实现。
附二: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首批重点产品目录
(1) 机械基础件(液压气动元件、密封件、滚动轴承、 低压电器、 仪器仪表元件、油泵油咀等);
(2) 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3) 电子元器件;
(4) 精密齿轮、高速齿轮、重载齿轮;
(5) 大型及高性能铸锻件;
(6) 金属切削机床(精密机床、 数控机床和加工钟表、 自行车、缝纫机的机床);
(7) 电子和仪表专用工艺装备;
(8 ) 精密锻压设备和模具;
(9) 精密铸造设备;
(10)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和软件;
(11) 大型、精密、自动测试仪器和量具;
(12) 高效、精密、超硬刀具和磨具;
(13) 矿山机械(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竖井设备、大型煤炭洗选设备);
(14) 海上钻探采油平台和其他设备;
(15) 发电设备(30万、60万千瓦火力发电设备、大型水力发电设备,热—电联产机组,核电设备,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装置);
(16) 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和直流输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