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批准的申请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制订具体的组织措施计划,明确进度和项目负责人,并保证按期达到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目标。
(二) 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对由于工作失误而达不到预定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行政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三) 在组织好主导产品改造和生产的同时,要积极发展第二产品、第三产品,努力增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能力。
(四) 主机厂和协作厂要密切配合,形成改造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主机厂对零部件厂和工艺协作厂要提出明确的技术、生产要求,组织好协调配合;零部件厂和工艺协作厂要加强独立研究试验能力,以适应主机厂不断改进产品的要求。
(五) 要坚持边生产、边改造的原则,对于不可避免的减产,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努力保持可能达到的产量。
第十一章 费用的筹措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技术改造经费应当首先利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发展基金,不足部分主要利用银行贷款,此外还有国家拨款、地方资金以及可以利用的外资等。利用这些资金,都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严格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第四十七条 凡改造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银行贷款。
银行要支持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设立专项贷款基金,优先用于首批改造单位,要简化审核手续,并在借贷年限方面给以优惠条件。
改造单位应当从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中归还贷款。为了照顾职工的福利,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先提取职工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
第四十八条 今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对机械工业的投资,将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此外,国家将把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返回给机械工作部门,用于补助首批改造单位中的下列项目:
(一) 列为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研究、设计单位。
(二) 改造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资金一时不易全部回收的重大项目。
(三) 为提高重点产品的等级、精度、水平,并形成科研和生产能力,而增加收益很少的项目。
(四) 技术改造后增加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方面,而不体现在本单位的项目。
(五) 以节约能源、安全生产、消除污染为目标的重大项目。
除国家拨款外,地方对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也应该在资金上给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 根据需要和偿还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对条件比较优惠的外资,要选择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基础好的单位,积极地加以利用。
第五十条 改造单位的设备折旧率确实需要调整的,在生产任务饱满、保证完成上缴利润计划的前提下,经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逐步提高。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费应当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改造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也应当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改造单位处理旧设备的收入,全部用于设备更新。
第五十一条 首批改造的研究、设计单位,科研经费应当按科研事业发展规模、科研项目多少和可能取得的经济价值大小核定。研究成果多、成效卓著的,给以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 改造单位新产品试制费的资金开支渠道,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开支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82]22号文)办理,重大新产品的试制费用,由国家拨款补贴。新产品试制成功投产后, 在试销期间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