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技术改造规划的制订要注意条块结合。在全国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业发达的中心城市和生产基地的优势。中心城市的机械工业,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技术改造的具体目标,应当注重发展技术密集的高档产品和出口产品,并通过协作对外地进行技术支援。
第三十八条 技术改造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预测五年到十年的国内外市场需要和技术发展趋势。
(二) 全面分析本行业的技术和生产状况,规定改造后在品种、质量、技术性能、成本以及产量、扩大出口、资金利润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三) 分析本行业主要企业的状况,提出初步改造方案,并规定首批改造企业必须达到的生产批量、产品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指标。
(四) 按专业化协作原则,进行分工,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确定整机装配、零部件生产和工艺协作的定点方案。
(五)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并规定技术改造资金的回收期。
(六) 技术改造和专业化改组所需经费、 物资、 能源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落实措施。
第三十九条 首批改造的主要零部件专业厂和工艺专业厂,要按主机的发展要求,同时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条 完成技术改造任务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九章 首批改造单位的审定
第四十一条 机械制造部门、非机械制造部门、军事工业部门的机械制造企业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均可由主管部门推荐和由本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法和批准程序:
(一) 由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或自行申请的单位,都要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自己具备的基本条件,改造的理由和内容,改造后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改造资金的概算和来源,资金的回收期等。
(二) 申请报告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厂长(院、所长)签署上报。报告要一式三份,中央直属单位, 除主送主管部局外, 要抄送本行业规划小组和地方主管局;地方所属单位,除主送地方主管局外,要抄送本行业规划小组和有关部局。
(三) 按现行隶属关系,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并根据本条例规定,择优申报,然后由国家经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 首批改造的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改造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 优先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办法。
(二) 可以分别情况获得低息贷款,或由国家从机械工业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拨款补助。
(三) 优先引进必要的技术、样机和关键设备,包括为了增加出口而进口的关键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可按国家规定减免进口税。
(四) 优先参加可以直接对外贸易的出口联营。
(五) 根据需要,国家优先分配大专毕业生和增调技术人员。
(六) 改造目标实现后,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予公布。国家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要优先采用改造单位的质优价廉产品。
第四十五条 改造单位承担以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