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改造单位要与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努力熟悉用户的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共同搞好新产品的研究和设计工作,以进一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研究、设计单位和有条件的改造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市场预测和技术预测,进行原理先进、结购新颖、性能优越的产品的预研工作。
第十七条 改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选定国际先进产品作为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定期赶上或超过。
第十八条 改造单位必须制订新产品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逐年调整的五年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一)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新产品;(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确定的新产品。
第五章 工艺改进和设备更新
第十九条 改造企业要认真加强工艺工作,采用的工艺,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水平的提高,特别要注意提高精度、一致性、寿命、可靠性、清洁度等。
第二十条 改造企业要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和生产批量,确定工艺改进方案。在大批、大量生产中,应当采用专用工夹具,专用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化生产线,同时注意对产品品种变化的适应性。在产品技术要求高,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中,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积极采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生产型精密机床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精密机床,提高设备利用率。
对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起关键作用的工艺,如热加工、少切削和无切削、精密加工、微细加工,以及检验测试、环境净化、模具制造等,应当优先改进。
第二十一条 更新设备应当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不能简单地按设备役龄划线。修复使用比较合理的,就不要急于更新,可以修中有改;改进工艺装备能满足要求的,也不要更新设备;只需更新个别关键零部件或单台设备的,就不要更新整机或整条生产线。
第二十二条 设备更新要注意设备质量、性能的改善。一般不应当是原样或原水平的去旧换新,而要根据需要尽可能以水平较高的新设备取代落后的老设备。
凡属下列情况的设备必须更新:
(一) 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满足规定工艺要求的。
(二) 设备损耗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已陈旧落后,技术经济效果很不好的。
(三) 设备役龄长,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要特别注意测试设备和关健工序设备的充实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因设备更新而退役的老设备 ,凡降级转用的 ,必须符合新用途的工艺要求,不得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和消耗增加。不宜转用的老设备应当报废。报废设备要从固定资产中注销。
第六章 研究与发展工作和技术引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改造单位既要积极利用国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成果,又要积极引进迫切需要而又适用的国外先进技术。
第二十五条 改造单位在产品和工艺的研究与发展中,要加强理论分析和科学实验,要坚持一切经过实验的原则,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密切结合生产,加强应用研究,搞好技术储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科研力量。在今后五年内,要优先充实首批改造单位的科研人员。要提高科研人员在技术人员中的比重。要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