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下达《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的通知

 第八条 首批改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生产本条例附件所规定首批改造产品的企业,及其主要协作厂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
  (二) 领导班子较强,管理基础较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 生产批量、产品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符合本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技术改造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技术改造要从产品入手,改进工艺,更新设备,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 加强研究与发展工作,不断改进老产品,发展新产品。
  (二) 改进工艺,采用新的工艺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 适应提高产品水平和采用新工艺的要求,有重点地改造和更新设备,补充关键的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手段。
  (四) 按照工艺布置、环境保护和技术安全的要求,调整工作场地,改造必要的厂房设施。
  (五) 相应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训技术力量。
 第十条 技术改造的规模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来确定。可以是对单个生产线、车间、企业(工厂、总厂、公司)和研究、设计单位的改造;在工业发达的中心城市,也可以对若干同类工厂和研究、设计单位进行行业性的改造。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一定要讲求经济效果。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考核:
  (一) 社会的和长远的经济效益,即使用部门采用改造后的新设备,在改进产品性能、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效率、改善环境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
  (二) 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即改造完成后增加的利润和税收。

第四章 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十二条 改造单位要同使用部门、大专院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工作。要按照科研先行的原则,认真制订和执行改进一代、研制一代、预研一代的规划。
 第十三条 改进和发展的产品,应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采用适合我国情况的先进技术,切实做到:
  (一) 产品性能好,消耗低,效率高,寿命长,生产成本低, 操作可靠,
维修方便,外形美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 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高,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三) 配套完整,交给用户就能使用,单机要配齐动力、控制设备和易损备件以及随机工具;成套设备要按照生产流程,配齐主机、辅机和配套设备。
  (四) 产品符合国家的技术装备政策,适应用户的要求,出口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或双方议定的技术条件。
  达到以上要求的新产品,可以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四条 对现有产品,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 陈旧落后的产品,即消耗高、性能差、 使用操作条件不好、 排放污染严重的,应当限制淘汰,由比较先进的新产品予以取代。
  (二) 整体性能尚好,局部有缺陷,个别或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的产品,应限期改进。
  (三) 好的或较好的产品,即结构、原理较新,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先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也要经常收集用户反映,吸收国内外新技术,不断加以改进。
  改造单位对重要产品的淘汰、改进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及时办理对于生产上已经淘汰但用户尚在使用的产品,原生产厂应当继续供应维修配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