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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下达《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的通知

  本条例先在内部印发,经过半年试行,总结经验,加以修改后,公开发布实施。
 附一:机械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定首批技术改造单位的原则
第三章  技术改造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  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五章  工艺改进和设备更新
第六章  研究与发展工作和技术引进工作
第七章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培训技术力量
第八章  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的制订
第九章  首批改造单位的审定
第十章  首批改造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的筹措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章  物资供应
第十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是整个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战略任务。为提高机械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和其他产品,更好地为发展农业和消费品工业服务,为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服务,为扩大出口服务,为增强国防建设服务,促使国民经济逐步转移到新的物质技术基础上来,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先行一步。
 第二条 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以下目标:
  (一) 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其性能、质量、效率和水平,一些关键性产品,力争在十年内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二) 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品种和产量,努力做到重大关键产品国产化,以满足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扩大机械、电子产品出口。
  (三) 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水平,包括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四) 促进安全生产,加强环境保护,减轻繁重体力劳动。
 第三条 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和调整服务方向、专业化协作改组、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四条 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批进行。在第六个五年计划的后四年,先选择一批四化建设急需的和出口潜力大的关键性产品,把生产这些产品的一部分工厂、主要协作厂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作为机械工业的首批技术改造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改造,以取得经验,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进一步铺开。
 第五条 未列入首批改造的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的各项要求,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划,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改造工作。
  军工机械产品的技术改造,由军事工业部门参考本条例所列的原则,专门安排。

第二章 选定首批技术改造单位的原则

 第六条 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应先确定重点产品,然后选择研究、制造这类产品的单位。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首批重点产品:
  (一) 带基础性的、影响整个机械工业技术水平的机械、 电子产品, 如机械基础件、电子元器件、机床工具、测试设备和关键毛坯件等。
  (二) 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急需发展的重点产品,如发展轻纺工业、节约和开发能源、加强交通运输、发展薄弱的原材料工业等所需要的机械、电子产品。
  (三) 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满足市场需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日用机械、电子产品。
  (四) 为扩大出口、减少进口急需发展的机械、电子产品。
 第七条 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选定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技术改造的首批重点产品共三十项(目录见附件)。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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