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86年6月4日)修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国发[1982]43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 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
(二) 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 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 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