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科学技术人员交流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布)
根据《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原则规定,为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交流和转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科学技术人员扩大知识面,交流学术思想,对科学研究、教学、生产三方面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符合本人专业知识范围的原则下,根据条件和需要,各单位科技干部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外单位定期工作。工作期限一般可定为半年到一年,本人编制、户口粮食关系不动,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条 根据科学技术任务需要及科技人员余缺情况, 地区之间、 部门之间和单位之间,可以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科学技术合作合同、技术经济合同、借调合同、聘请兼职合同的形式交流人员,以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交流。
第三条 为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种专业学会和科技服务团体,可以采取签订技术经济合同的形式,组织科技人员有计划地为工业农业经济部门和厂矿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