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海自行车、缝纫机和名烟、名酒等市场紧缺商品,由中央有关部门专项下达。对外经济贸易部将一九八二年计划供应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外贸中心和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单位的上海自行车二十万辆,转拨华侨商店。商业部在一九八二年已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的自行车计划中,专项列出上海自行车三十万辆供应华侨商店,分省数字由商业部与各地另行协商安排。对上海缝纫机和名酒、名烟今年也要适当照顾。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外经济贸易部减少上海自行车的出口指标二十万辆,由商业部划归华侨商店安排。商业部对上海自行车三十万辆和上海缝纫机、名酒,按照各地需求情况并参照收汇实绩统一分配,专项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轻工业部对名烟也要专项安排。所需其他紧缺商品,当地组织有困难的,首先在省内调剂或从外省购入,也可商请中央有关部门调拨。
三、华侨商店的商品销售价格,可掌握一定的机动幅度。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内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允许以低于市场价格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折扣销售。对侨眷需要的副食品,可以议价购进平价出售,或略高于平价销售,亏损部分由华侨商品自行弥补。
四、赡家侨汇留成比例仍为百分之三十, 由各地侨办会同财办掌握, 中国银行监督使用。谁提供紧缺物质,谁得外汇。上年度未使用的留成外汇,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侨汇物资供应票,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发出的,使用年限可延长二年。物质供应票的印制费用由各地商业部门开支。
五、建筑华侨住宅,应纳入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建规划。所需地皮、建筑材料,要保证供应。建筑侨汇留成比例仍为百分之四十,由省、市、自治区侨务部门掌握,直接拨给负责侨汇建房的单位和供应建筑材料的物资部门。地方供应建筑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商请中央有关部门调拨。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成立华侨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筹建华侨住宅。对准备在城市购房的建筑侨汇,在房屋未购妥前,可以将汇入的建筑侨汇在中国银行开立备购房屋外币存款专户,中国银行按外币存款利润计付利息。
各地不得与外商合作建造华侨住宅。如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为维护国家信誉,可以继续修建;尚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一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