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
  (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用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在自行移送。
  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三十九条 重大、 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签定人。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