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4日)废止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全国性学会活动
经费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自一九七八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各种自然、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相继恢复和建立,学术活动日益增多。为了明确学会活动经费渠道,推动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各种学会的特点,对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
一、学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收入。个人会员会费由本人承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依次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超收分成或税后利润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和包干结余中开支。收费标准由学会提出,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学会其他收入。包括出版刊物、编印资料、科技展览、咨询等收入以及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国家拨款补助。由中国科协和社会科学院根据所属学会活动情况酌情补助。
(四)挂靠部门资助。上述经费来源确实不敷应用时,可由学会的挂靠单位酌情资助,所需费用由挂靠单位在归自己支配的资金中开支。
二、学会活动经费开支
(一)学会召开年会、各种学术报告会、理事会、经验交流会、编委会、专业或专题讨论会及科普会议等,应事先报请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或挂靠主管单位审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控制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包括会议工作人员)。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财政部一九七八年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二)各学会邀请科技人员讲课,可比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付给报酬,由邀请单位开支。
邀请国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课等,按有关外事规定及协议办理。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的刊物和资料编印费。编印和发行刊物,原则上应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宣(79)21号通知精神,实行经济核算,并应加强管理,避免重复,提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