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中西药品、
医疗器械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1982年2月20日 国药科字(82)第7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发布的《关于
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结合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特点,制订以下试行办法。
1.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实行有偿转让,是贯彻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生产,科研与生产结合的一种形式,是科研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的措施之一,也是经济责任制在医药科研、生产中的具体体现。
2. 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应与生产布点紧密衔接,总局直属院所应面向全国,地方和企业研究所的成果应在优先照顾本地区、本企业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跨省转让。
3.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应贯彻薄利的原则,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针,为医药工业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服务,为防病治病、救灾、国防服务。
4. 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承担的义务的经济责任,合同(或协议)内容可根据不同的科技成果的特点,由双方具体商定。经过双方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5. 受让方有义务对出让方提供的科技成果进行保护,在未征得出让方的同意下,不得将该项科技成果向第三者泄露(包括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或转让。除合同(或协议)中写清可再出让外,出让方也不得再将该项成果转让给第三者。具体保护的技术内容和保护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订入合同(或协议)内。
6.有偿转让科技成果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利润分成
从科技成果正式投产后,在产品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提取期不超过正式投产后三年。
提取比例可根据项目内容、性质、技术难易程度以及经济效果确定,一般可视产品的重要程度提取利润额的3~15%的范围内。
(2)销售额分成
从科技成果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3%,提取期限不超过三年。
(3)一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