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决策不落实,近三年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者近一年内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参与重大村务决策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村民民主理财组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非正常流失,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存在村务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现象,村民不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六)宗族、家族、宗教、黑恶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妨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村落后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善,村集体无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八)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引发村民一年内3次集体进京上访。
(九)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满意率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难点村”。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村总数一定比例倒排认定“难点村”。
五、“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治理“难点村”的指导思想是:治理“难点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以解决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以村级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着力点,保障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难点村”的目标要求:治理“难点村”要实现的目标要求有四项:
一是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素质。干部群众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认识得到有效提高,对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得到有效提升,对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认识明确,基层干部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践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自觉将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坚持由农民群众民主决策,不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发挥,村委会能够履行法定职责,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建立健全,发挥作用。村级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活动规范化、经常化。
四是促进各项工作。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村内各项事业得到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干群关系和谐,社会稳定,村风文明。
六、“难点村”治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治理“难点村”要坚持五条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治理工作与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相结合。围绕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把“难点村”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与保障村民群众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务求实效,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牢基础。
二是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治理工作成效的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