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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定新币印坏票券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定新币印坏票券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55年4月21日 (55)银发穆字134号)


  新币发行后,有的行处发现印坏票券在市场流通。为了便于总行集中修复印坏票券及改进票券印制工作,兹将有关印坏票券的帐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级行处将印制厂交来原封票券付出时,如发现有重号、走版、缺版、秃瞎版等坏票券时,应即以印坏票券处理,不能再付给顾客流入市场。如付出后顾客发现到银行兑换者,出纳部门应严格审查票券之真伪,如确系印坏票券,即予以兑换,收回印坏票券,付给好券。
  二、各办理部门业务单位(包括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等)收进印坏票券后,应即于印坏票券上加盖“印坏票券”戳记,填制××行收兑印坏票券报告单(格式见出纳制度草案附式31)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连同印坏票券及联行报单(或凭证)逐级划付分行,其分录如下:
  (借)233联行往帐(243辖内处所往来或242同城行处往来)
   (贷)10现金(13营业所现金)
  三、分行接到下级行寄来联行报单(或凭证)、印坏票券与第二、三联收兑印坏票券报告单后,经核对所附印坏票券与报单、收兑印坏票报告单金额张数相符后,先将下级行寄来收兑印坏票报告单第一联留存,第三联回单盖章后寄回有关行处。并即进行转帐,分录如下:
  (借)233联行往帐(总行发行局)
   (贷)234联行来帐(243辖内处所往来或242同城行处往来)
  同时汇总填制××分行收兑印坏票券报告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连同印坏票券及联行报单用挂号信专封寄总行发行局。
  四、总行发行局收到各分行寄来联行报单。印坏票券及第二、三联收兑印坏票报告单经核对后先进行登记,将印坏票券送印制局审查转有关印刷厂处理并进行转帐。第三联收况印坏票券报告单盖章后寄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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