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总分行间金银调运办法的指示
(1955年4月16日 (55)银发贵字36号)
兹为便利金银账务记载,克服调运账务混乱,兹将总、分行间金银调运办法统一修订如下:
一、分行间及分行熔炼厂间,有关分行本身及已售总代管之金银调运,均由总行通知办理之,未按总行通知,不得相互办理调运(按照以往规定由熔炼厂向当地行解运成品除外)。
二、分行自有金、银、银元,总行得随时调用,但在接到总行通知后,调运时必须办理上售手续。
三、运送金银实物,必须随同填附清单(格式各行自拟)作为调出、调入行(厂)点验依据。
四、金银调运时,调出、调入各行应及时分别根据实际运出数及验收数记账和填报寄存证, 如实物验收发生溢耗差额,由原调出行查明责任后,按照财产多缺处理办法,分别办理收溢或付损,并补列寄存证。
五、总行通知分行调运金银,分行转由辖属支行调运时,应由分行负责组织外运,并应保证准时如数运达指定地点。
六、调运方法:根据总行发出调运通知(书面或电报)办理[函电主送调出行(厂)抄送调入行(厂)]。
七、具体手续:调出行办理调运时,除按照实物出库纯重数,列记代管金银资金平衡表外科目登记簿,填报寄存证件(寄存证注明总行调运通知函号)并填制清单,连同实物一并运交调入行(厂)。调入行(厂)点收完毕,并按照成色办理验收后,除填列寄存证寄总外,开给正式收据交调出行(如一时不能按成色验收,应于点收完毕,暂开给临时收据,俟按成色验收后,填报寄存证另开正式收据寄调出行)。调出行接到正式收据,如发现实物升溢,应将升溢数额填制寄存证划售总行;如验收实物发生损耗,调出行应查明责任根据收到调入行(厂)正式收据,计出损耗数,由本身付损,补足代管库存,并将运送损耗数补列寄存证,(如分行本身不能补足时,应将差价划总)但在补列溢损差额时,应将原调入行(厂)所开临时收据及正式收据一并随证(或差价划款报单)寄总审核转账,再由总行将各项收据退还开具收据行()。所有此种因运送实物所开出之各项单据,各行(厂)均不得抵充库存。(根据总行通知调入行原封点收继续代管开之临时收据,调出行可不必报总审查,由分行间自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