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编制金银收付库存月报应注意事项的通函
(1955年3月7日 (55)银发贵字78号)
查1955年金银收付库存月报格式改变后,各行1月份月报填法上尚不一致。兹为求数字准确,便利各行编制起见,特将该表各栏填报应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表除“代总行保管”栏外,一律根据帐簿填分行数字,支行或同城行处未上售分行之金银,一律不填入本表。
二、“上月库存”栏,系指属于分行自有财产之金银而言,非属分行财产之金银如代总行、代联行、代其他单位保管者,均不填入。
三、“支行及同城部处上售”栏:根据分行帐簿统计支行及同城部处上售分行(包括)、分行直接由门市兑入在内数字,填入此栏(帐内如记有库存实物升溢数字可并入此栏,但在备注栏内,应予说明)。
四、“兑入合计”栏、“总行下拨”栏加“支行及同城部处上售”栏之合计数,填入此栏。
五、“上售总行”栏:分行售总行金银数字,填入此栏(帐内如记有库存实物损耗数字可并入此栏,但在备注栏内,应予说明)。
六、“配售”栏:分栏自有金银,售予支行及同城部处或分行直接售予各用金、银单位数字,均填入此栏。
七、“兑出合计”栏:、“上售总行”、栏及“配售”栏之合计数,填入此栏。
八、“本身库存”栏:存放在分行本身库房之分行自有金银,填入此栏。
九、“寄存保管点”栏:存入下级行之分行自有金银,填入此栏。
十、库存“合计”栏“本身库存”栏加“寄存保管点”栏即等于分行自有我金银总数量,填入此栏。
十一、“代总行保管”栏:指分行及分行委托支行代总保管之金银,填入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