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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为印发汇集整理之发行库制度并结合“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参照执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为印发汇集整理之发行库制度并结合“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参照执行的通知
(1953年11月18日 (53)总银发发字665、7595号)


  查发行库制度执行以来,由于业务的开展,制度内容修改补充之处颇多,为便于工作,特就总行八月份召集重点行库举行发行库调拨工作座谈会以前历次指示修改部分进行汇集整理,随文附发,希结合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日(53)总银发发字第627/7027号指示“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一文,参照执行。本制度整理本辖属支库是否印发,由分库酌情决定处理。并望对发行库制度的意见继续收集汇报总库为荷。

  附:
发行库制度(整理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人民币发行,及集中现金,便利调拨,并减少运现起见,根据中央财委会“关于建立发行库之基本精神”特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行库为中国人民银行组成部分之一,设总、分、支三级机构:总行设总库;省、市分行设分库;县支行设支库;中心支行设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作为督导机构(如受分库委托得代为办理支库管理及报告事宜);支行以下办事处会计独立,并代理支行办理汇兑者,因交通不便、距离支行较远、业务多收付大的营业所可酌设保管点,由直辖支库领导。同一城市内设有区、分、中心支行数个机构者,只设一个发行库,应设于业务较多之领导机构(省分行),在大城市距发库过远不便当日解库者,可在城市办事处酌设保管点,归当地库领导。区行得视辖内发行库工作繁简,于会计部门酌设发行库务科或组,协助总库进行督导事宜。
  第三条 各级发行库库款为总库库款之一部分,非经规定手续,不得动用。
  第四条 各级发行库,为适应工作需要,得分别编制主任、副主任、会计、保管(兼押运)、警卫(各区行统一交涉由当地公安部门配备)人员若干人;各级发行库主任与保管点主任、均由各级行行长及主任兼任,分库、中心支库副主任及会计保管均须配备得力干部,专门从事发行库工作;支库及保管点副主任以下人员,视工作繁简酌设专职或兼任。为便于对省辖内各级库之领导检查,在分库增设库务管理员一人至二人,中心支库根据需要酌设一人,办理本库及辖内发行库之指导检查工作(无直辖库者,不设库务管理员)。
  第五条 发行库职务之分掌:主任掌管全库一切之领导事宜,副主任协助主任具体掌管全库领导事宜,会计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掌管全部账务记载及电报报告,以及各种表单之编制核算事宜;保管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经管出入库及款项保管事宜;库务管理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进行对本库及辖内库库务管理,和向上级库编写有关库务管理总结报告,并对下级库库务督促、检查和请示报告之解答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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