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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之古金银器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之古金银器物的通知
(1953年11月7日 (53)总银发贵字7485号)


  兹据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53)文部厅字第○○八六三号函称“目前各地古暮被挖掘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各地群众将古暮中出土的金银器物持往各地银行兑换的现象,亦在所难免......”等语。兹为保护古文物起见,各行在收兑金银工作中,务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凡遇有群众携带古墓中出土的金银器物(包括金银锭块及器物首饰等)来行兑换者,不得视同一般饰物进行收兑或毁坏,应即介绍该出卖人至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或当地文教行政机关办理鉴定收兑手续,确无保存价值者,才可办理收兑。如有大批出土金银器物,并须直接电告或函告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以便着人去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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