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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未统一前各革命根据地发行之地方币仍按原定比价收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未统一前各革命根据地发行之地方币仍按原定比价收兑的通知
(1953年4月9日 (53)总银发会字5681、5833号)


  近来各地行处不断函询:
  “抗日时期及苏维埃时期所发行各种地方币(见附表)可否继续收兑及其比价是否变动”等情,为了各地行对此种地方币收兑工作有一致掌握,避免工作上之被动,减少往返询问手续,再作如下说明:
  一、查冀南、北海、中州、华中等币,虽已停止流通,但并未限期收兑,其比价亦未再作变动,因之凡来行要求兑换者,仍应按原定比值收兑,其他东北、内蒙、新疆银元券及豫鄂建设银行券,虽收兑期已逾,但为照顾特殊情况(如有些志愿军携带出国未得兑换等),凡持有乡区政府或机关部队证明信件,并经鉴别确系真票者,亦应按原兑比价收兑,但不作对外公布。该项收兑基金暂由各行垫付,以“收回旧币”科目出帐,每半年(六月和年底)列表销毁后报总行划还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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