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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根据区行行长会议决定修正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的指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根据区行行长会议决定修正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的指示
(1952年2月 (52)总银会设字036、214号)


各区行、各省分库:
  兹根据区行行长会议决定发行为中设总区分支四级逐级掌握库款调拨及库务管理,因此需加强发行库领导与干部配备。兹将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作下列的修正。并将各项具体处理办法先行发下希各区组织各级行库进行学习,具体执行日期另行电告。
  一、发行库改为总、区、分、支四级。区行设区库,分行设分库,支行设支库,支行所属之办事处,得酌设保管点。
  二、支行所属办事处会计独立,定期与上级支行并表。代理支行办理汇兑其与支行往来存欠的调拨,均通过发行库办理。
  三、总、区、分、支行间的联行调拨款,仍按级立户,逐级掌握。
  惟上缴与下拨不再通过汇划往来科目,改用行库合并通知办法,直接通过发行库调拨。除机动款外,取消一切主动划付的规定。四、各区行上缴总行的联行调拨款分为短期户与定期户两种。短期户必须于到期后,如得报请总行拨回。定期户一般不得调回,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事先报经总行批准;但在规定机动款的额的额度内,可以先行出库同时报请总行入库。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月。区行以下,由区行掌握。华北各分行由总行掌握,另行规定。
  附:二、发行库代理联行调拨款处理办法(略)
  三、行方向发行库提取联调款机动款的处理手续(略)
  四、保管库与支库的账务处理手续(略)
  五、各种凭证使用办法(略)
  六、联行调拨款处理手续(略)
  七、支行所属办事处资金调拨及联行账务处理办法(略)

  附:一、
发行库制度修改部分

  查、机构增设与领导关系:

  一、发行库机构改设总、区、分、支四级;总行设总库,区行设区库(原设库务管理科撤消),分行设分库,支行设支库;采取逐级领导,逐级负责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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