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对按本通知要求试点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实施规划指导。试点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实施规划,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实施规划应包括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现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展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升级改造的目标、工作重点、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等。各地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实施规划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以正式文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下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下同),并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进展有关情况。
(二)严格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并于2010年6月底前以两部门文件将验收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涉及安全环保、资源利用,对加快汽车更新、促进汽车消费具有积极作用。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确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四)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商务部备案,明确项目申报、验收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设立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