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9】3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湖北、深圳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建立现代化二手车流通体系,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流通,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你省(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交易透明度,提升服务功能和品质,激发二手车流通活力,促进汽车消费的更新换代。
主要目标和任务:2009年在试点省(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试点,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二手车交易量持续增长。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已向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开业3年以上;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设有二手车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300㎡;经营面积在1万㎡以上,并能够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手续等服务功能;
(四)年交易量东部地区不少于1万台次,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少于3000台次,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五)遵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