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事业单位登记费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事登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近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事业单位登记费”。“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对促进依法行政和减轻事业单位负担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同时要及时向编办领导报告,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