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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有关事项公告


  四、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管理人应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申请时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债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和交易联网手续。

  六、资产管理计划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四)项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有)。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备案时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九、除债券分销业务外,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十、证券公司应当对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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